价区 | 上期指数(元/吨) | 本期指数(元/吨) | 环比增幅(%) | 同比增幅(%) |
全国 | 522.78 | 515.39 | -1.41 | 2.68% |
北京市 | 1.0 | 1.0 | 0.0 | -- |
天津市 | 551.54 | 524.41 | -4.92 | -2.63% |
山西省 | 370.9 | 364.3 | -1.78 | 6.21% |
冀南 | 514.28 | 503.97 | -2.0 | 6.21% |
冀北 | 474.42 | 453.55 | -4.4 | 0.38% |
内蒙古东 | 246.0 | 248.76 | 1.12 | 7.06% |
内蒙古西 | 276.21 | 275.37 | -0.3 | -4.34% |
黑龙江省 | 477.43 | 470.0 | -1.56 | 8.03% |
吉林省 | 513.15 | 506.41 | -1.31 | 8.95% |
辽宁省 | 538.79 | 530.65 | -1.51 | 5.00% |
上海市 | 600.11 | 578.45 | -3.61 | 2.84% |
江苏省 | 588.7 | 576.74 | -2.03 | -0.10% |
浙江省 | 592.52 | 609.26 | 2.83 | 8.59% |
安徽省 | 604.14 | 587.82 | -2.7 | -1.96% |
福建省 | 613.2 | 573.53 | -6.47 | -0.74% |
江西省 | 691.16 | 662.62 | -4.13 | -2.71% |
河南省 | 594.66 | 593.18 | -0.25 | 10.45% |
山东省 | 592.92 | 573.53 | -3.27 | -1.35% |
湖南省 | 668.5 | 640.31 | -4.22 | 0.08% |
湖北省 | 632.8 | 610.36 | -3.55 | -0.66% |
陕西省 | 442.26 | 435.63 | -1.5 | 0.37% |
甘肃省 | 489.16 | 487.85 | -0.27 | 9.70% |
四川省 | 619.14 | 601.58 | -2.84 | -1.17% |
重庆市 | 598.8 | 571.14 | -4.62 | -6.14% |
宁夏区 | 370.74 | 370.42 | -0.09 | 0.85% |
青海省 | 536.46 | 524.28 | -2.27 | 3.01% |
广东省 | 634.28 | 630.47 | -0.6 | 2.18% |
广西区 | 745.06 | 716.98 | -3.77 | 2.96% |
云南省 | 447.52 | 482.76 | 7.87 | 3.61% |
贵州省 | 497.16 | 493.63 | -0.71 | 0.55% |
海南省 | 593.45 | 525.72 | -11.41 | -9.43% |
新疆自治区 | 235.72 | 238.54 | 1.2 | 27.53% |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