价区 | 上期指数(元/吨) | 本期指数(元/吨) | 环比增幅(%) | 同比增幅(%) |
全国 | 523.47 | 520.09 | -0.65 | -2.42% |
北京市 | 1.0 | 1.0 | 0.0 | -- |
天津市 | 548.94 | 544.48 | -0.81 | 0.46% |
山西省 | 378.49 | 377.88 | -0.16 | -4.65% |
冀南 | 505.87 | 509.36 | 0.69 | -3.24% |
冀北 | 485.16 | 489.72 | 0.94 | 0.67% |
内蒙古东 | 251.47 | 245.58 | -2.34 | 14.32% |
内蒙古西 | 286.8 | 281.42 | -1.88 | -8.53% |
黑龙江省 | 537.95 | 543.64 | 1.06 | 5.27% |
吉林省 | 592.4 | 581.29 | -1.88 | 4.12% |
辽宁省 | 577.8 | 579.09 | 0.22 | 3.89% |
上海市 | 574.96 | 574.26 | -0.12 | -7.19% |
江苏省 | 582.36 | 584.04 | 0.29 | -3.40% |
浙江省 | 587.16 | 584.79 | -0.4 | 2.93% |
安徽省 | 605.65 | 617.72 | 1.99 | -0.81% |
福建省 | 601.59 | 607.44 | 0.97 | -6.14% |
江西省 | 695.14 | 689.43 | -0.82 | -4.34% |
河南省 | 597.53 | 602.47 | 0.83 | -2.77% |
山东省 | 596.28 | 613.43 | 2.88 | -2.40% |
湖南省 | 678.18 | 677.13 | -0.15 | -0.39% |
湖北省 | 629.82 | 647.1 | 2.74 | -0.20% |
陕西省 | 420.12 | 429.35 | 2.2 | -4.71% |
甘肃省 | 502.39 | 513.85 | 2.28 | 8.44% |
四川省 | 601.19 | 623.04 | 3.63 | -6.04% |
重庆市 | 608.23 | 609.34 | 0.18 | 3.37% |
宁夏区 | 372.16 | 365.67 | -1.74 | -6.88% |
青海省 | 517.64 | 529.17 | 2.23 | -1.48% |
广东省 | 616.66 | 607.7 | -1.45 | -3.40% |
广西区 | 729.57 | 731.13 | 0.21 | 1.83% |
云南省 | 541.58 | 549.68 | 1.5 | 5.14% |
贵州省 | 498.03 | 500.56 | 0.51 | -0.36% |
海南省 | 558.11 | 544.82 | -2.38 | -9.75% |
新疆自治区 | 254.2 | 257.66 | 1.36 | 4.49% |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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