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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煤价格指数
第2017020期发布日期2018-08-08
价区 上期指数(元/吨) 本期指数(元/吨) 环比增幅(%) 同比增幅(%)
全国 532.53 522.4 -1.9 -
北京市 1.0 1.0 0.0 -
天津市 540.94 544.64 0.68 -
山西省 376.38 371.11 -1.4 -
冀南 493.77 500.48 1.36 -
冀北 467.58 466.16 -0.3 -
内蒙古东 242.71 228.15 -6.0 -
内蒙古西 281.19 273.1 -2.88 -
黑龙江省 483.66 520.07 7.53 -
吉林省 544.06 573.05 5.33 -
辽宁省 553.26 563.19 1.79 -
上海市 602.29 607.19 0.81 -
江苏省 589.85 583.12 -1.14 -
浙江省 586.79 575.81 -1.87 -
安徽省 603.95 599.81 -0.69 -
福建省 618.63 609.29 -1.51 -
江西省 690.77 690.62 -0.02 -
河南省 608.91 605.13 -0.62 -
山东省 594.91 590.17 -0.8 -
湖南省 678.89 677.36 -0.23 -
湖北省 642.14 638.43 -0.58 -
陕西省 428.95 412.37 -3.87 -
甘肃省 464.82 454.77 -2.16 -
四川省 612.76 622.66 1.62 -
重庆市 611.41 594.85 -2.71 -
宁夏区 378.98 374.67 -1.14 -
青海省 516.74 522.63 1.14 -
广东省 639.35 629.72 -1.51 -
广西区 705.18 712.84 1.09 -
云南省 510.29 530.24 3.91 -
贵州省 489.9 502.76 2.63 -
海南省 587.75 587.61 -0.02 -
新疆自治区 234.11 229.33 -2.04 -
指数周评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
编制说明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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