价区 | 上期指数(元/吨) | 本期指数(元/吨) | 环比增幅(%) | 同比增幅(%) |
全国 | 532.53 | 522.4 | -1.9 | - |
北京市 | 1.0 | 1.0 | 0.0 | - |
天津市 | 540.94 | 544.64 | 0.68 | - |
山西省 | 376.38 | 371.11 | -1.4 | - |
冀南 | 493.77 | 500.48 | 1.36 | - |
冀北 | 467.58 | 466.16 | -0.3 | - |
内蒙古东 | 242.71 | 228.15 | -6.0 | - |
内蒙古西 | 281.19 | 273.1 | -2.88 | - |
黑龙江省 | 483.66 | 520.07 | 7.53 | - |
吉林省 | 544.06 | 573.05 | 5.33 | - |
辽宁省 | 553.26 | 563.19 | 1.79 | - |
上海市 | 602.29 | 607.19 | 0.81 | - |
江苏省 | 589.85 | 583.12 | -1.14 | - |
浙江省 | 586.79 | 575.81 | -1.87 | - |
安徽省 | 603.95 | 599.81 | -0.69 | - |
福建省 | 618.63 | 609.29 | -1.51 | - |
江西省 | 690.77 | 690.62 | -0.02 | - |
河南省 | 608.91 | 605.13 | -0.62 | - |
山东省 | 594.91 | 590.17 | -0.8 | - |
湖南省 | 678.89 | 677.36 | -0.23 | - |
湖北省 | 642.14 | 638.43 | -0.58 | - |
陕西省 | 428.95 | 412.37 | -3.87 | - |
甘肃省 | 464.82 | 454.77 | -2.16 | - |
四川省 | 612.76 | 622.66 | 1.62 | - |
重庆市 | 611.41 | 594.85 | -2.71 | - |
宁夏区 | 378.98 | 374.67 | -1.14 | - |
青海省 | 516.74 | 522.63 | 1.14 | - |
广东省 | 639.35 | 629.72 | -1.51 | - |
广西区 | 705.18 | 712.84 | 1.09 | - |
云南省 | 510.29 | 530.24 | 3.91 | - |
贵州省 | 489.9 | 502.76 | 2.63 | - |
海南省 | 587.75 | 587.61 | -0.02 | - |
新疆自治区 | 234.11 | 229.33 | -2.04 | - |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