价区 | 上期指数(元/吨) | 本期指数(元/吨) | 环比增幅(%) | 同比增幅(%) |
全国 | 511.34 | 500.29 | -2.16 | - |
北京市 | 1.0 | 1.0 | 0.0 | - |
天津市 | 510.3 | 490.85 | -3.81 | - |
山西省 | 373.17 | 372.53 | -0.17 | - |
冀南 | 512.74 | 502.59 | -1.98 | - |
冀北 | 476.66 | 471.8 | -1.02 | - |
内蒙古东 | 251.31 | 253.33 | 0.8 | - |
内蒙古西 | 272.28 | 271.76 | -0.19 | - |
黑龙江省 | 528.72 | 526.85 | -0.35 | - |
吉林省 | 560.62 | 525.52 | -6.26 | - |
辽宁省 | 555.18 | 546.11 | -1.63 | - |
上海市 | 527.87 | 522.13 | -1.09 | - |
江苏省 | 549.1 | 547.46 | -0.3 | - |
浙江省 | 579.0 | 593.11 | 2.44 | -- |
安徽省 | 592.13 | 590.65 | -0.25 | - |
福建省 | 567.35 | 543.9 | -4.13 | - |
江西省 | 671.44 | 660.96 | -1.56 | - |
河南省 | 578.94 | 643.56 | 11.16 | - |
山东省 | 582.22 | 573.85 | -1.44 | - |
湖南省 | 578.94 | 643.56 | 11.16 | - |
湖北省 | 618.69 | 610.3 | -1.36 | - |
陕西省 | 450.39 | 449.61 | -0.17 | - |
甘肃省 | 504.91 | 495.18 | -1.93 | - |
四川省 | 635.57 | 613.06 | -3.54 | - |
重庆市 | 599.49 | 593.35 | -1.02 | - |
宁夏区 | 372.94 | 378.69 | 1.54 | - |
青海省 | 549.25 | 559.08 | 1.79 | - |
广东省 | 579.43 | 579.57 | 0.02 | - |
广西区 | 678.18 | 679.08 | 0.13 | - |
云南省 | 522.03 | 478.96 | -8.25 | - |
贵州省 | 504.01 | 504.35 | 0.07 | - |
海南省 | 491.88 | 496.24 | 0.89 | - |
新疆自治区 | 259.33 | 249.57 | -3.76 | - |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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