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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煤价格指数
第2017018期发布日期2018-06-07
价区 上期指数(元/吨) 本期指数(元/吨) 环比增幅(%) 同比增幅(%)
全国 515.39 528.57 2.56 7.67%
北京市 1.0 1.0 0.0 --
天津市 524.41 528.97 0.87 1.16%
山西省 364.3 374.28 2.74 11.53%
冀南 503.97 497.25 -1.33 4.93%
冀北 453.55 461.06 1.66 6.54%
内蒙古东 248.76 250.37 0.65 5.85%
内蒙古西 275.37 286.48 4.03 2.79%
黑龙江省 470.0 472.85 0.61 10.06%
吉林省 506.41 522.02 3.08 14.75%
辽宁省 530.65 537.27 1.25 7.05%
上海市 578.45 584.03 0.96 6.22%
江苏省 576.74 583.94 1.25 5.07%
浙江省 609.26 618.92 1.59 10.26%
安徽省 587.82 592.2 0.75 2.50%
福建省 573.53 600.93 4.78 7.20%
江西省 662.62 677.83 2.3 2.27%
河南省 593.18 601.12 1.34 16.93%
山东省 573.53 586.1 2.19 3.79%
湖南省 640.31 649.64 1.46 4.51%
湖北省 610.36 621.44 1.82 5.47%
陕西省 435.63 436.38 0.17 6.14%
甘肃省 487.85 468.13 -4.04 21.41%
四川省 601.58 605.26 0.61 6.03%
重庆市 571.14 570.81 -0.06 -1.15%
宁夏区 370.42 382.99 3.39 8.75%
青海省 524.28 510.17 -2.69 -1.35%
广东省 630.47 640.65 1.61 5.66%
广西区 716.98 721.96 0.69 4.82%
云南省 482.76 513.48 6.36 3.00%
贵州省 493.63 486.77 -1.39 -1.76%
海南省 525.72 565.77 7.62 1.62%
新疆自治区 238.54 245.57 2.95 28.08%
指数周评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 


编制说明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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