价区 | 上期指数(元/吨) | 本期指数(元/吨) | 环比增幅(%) | 同比增幅(%) |
全国 | 511.34 | 511.34 | 0.0 | - |
北京市 | 1.0 | 1.0 | 0.0 | - |
天津市 | 535.98 | 510.3 | -4.79 | - |
山西省 | 372.27 | 373.17 | 0.24 | - |
冀南 | 513.44 | 512.74 | -0.14 | - |
冀北 | 486.71 | 476.66 | -2.06 | - |
内蒙古东 | 254.8 | 251.31 | -1.37 | - |
内蒙古西 | 277.43 | 272.28 | -1.86 | - |
黑龙江省 | 534.05 | 528.72 | -1.0 | - |
吉林省 | 577.4 | 560.62 | -2.91 | - |
辽宁省 | 559.05 | 555.18 | -0.69 | - |
上海市 | 537.05 | 527.87 | -1.71 | - |
江苏省 | 561.48 | 549.1 | -2.2 | - |
浙江省 | 587.36 | 579.0 | -1.42 | - |
安徽省 | 595.93 | 592.13 | -0.64 | - |
福建省 | 558.8 | 567.35 | 1.53 | - |
江西省 | 672.23 | 671.44 | -0.12 | - |
河南省 | 584.86 | 578.94 | -1.01 | - |
山东省 | 598.25 | 582.22 | -2.68 | - |
湖南省 | 662.24 | 578.94 | -12.58 | - |
湖北省 | 639.44 | 618.69 | -3.25 | - |
陕西省 | 446.76 | 450.39 | 0.81 | - |
甘肃省 | 501.25 | 504.91 | 0.73 | - |
四川省 | 654.04 | 635.57 | -2.82 | - |
重庆市 | 609.14 | 599.49 | -1.58 | - |
宁夏区 | 372.12 | 372.94 | 0.22 | - |
青海省 | 547.55 | 549.25 | 0.31 | - |
广东省 | 600.16 | 579.43 | -3.45 | - |
广西区 | 701.71 | 678.18 | -3.35 | - |
云南省 | 523.45 | 522.03 | -0.27 | - |
贵州省 | 507.82 | 504.01 | -0.75 | - |
海南省 | 502.9 | 491.88 | -2.19 | - |
新疆自治区 | 266.16 | 259.33 | -2.57 | - |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分工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