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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电煤价格指数
第2017021期发布日期2018-09-28
价区 上期指数(元/吨) 本期指数(元/吨) 环比增幅(%) 同比增幅(%)
全国 522.4 522.16 -0.05 0.48%
北京市 1.0 1.0 0.0 -
天津市 544.64 541.17 -0.64 -0.68%
山西省 371.11 371.23 0.03 -5.38%
冀南 500.48 499.84 -0.13 -1.45%
冀北 466.16 471.52 1.15 -2.11%
内蒙古东 228.15 242.71 6.38 7.37%
内蒙古西 273.1 282.96 3.61 -8.19%
黑龙江省 520.07 539.22 3.68 8.07%
吉林省 573.05 588.78 2.74 10.66%
辽宁省 563.19 573.65 1.86 3.64%
上海市 607.19 585.45 -3.58 -1.16%
江苏省 583.12 577.07 -1.04 -1.41%
浙江省 575.81 583.42 1.32 1.39%
安徽省 599.81 598.09 -0.29 -1.00%
福建省 609.29 604.87 -0.73 3.04%
江西省 690.62 691.52 0.13 2.23%
河南省 605.13 595.11 -1.66 1.43%
山东省 590.17 588.25 -0.33 -3.78%
湖南省 677.36 671.32 -0.89 2.79%
湖北省 638.43 625.53 -2.02 -0.61%
陕西省 412.37 418.11 1.39 -7.14%
甘肃省 454.77 482.04 6.0 2.05%
四川省 622.66 608.49 -2.28 2.10%
重庆市 594.85 597.89 0.51 2.57%
宁夏区 374.67 376.04 0.37 -1.94%
青海省 522.63 516.94 -1.09 -3.36%
广东省 629.72 626.41 -0.53 3.66%
广西区 712.84 724.77 1.67 7.87%
云南省 530.24 540.0 1.84 5.08%
贵州省 502.76 503.33 0.11 -1.29%
海南省 587.61 590.36 0.47 6.95%
新疆自治区 229.33 251.85 9.82 26.14%
指数周评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
编制说明

http://jgjc.ndrc.gov.cn/zgdmjgzs.aspx?clmId=syjgzs6

为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电煤市场价格变化情况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和政府调控需要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工作分工

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牵头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、中国(太原)煤炭交易中心、陕西煤炭交易中心、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、中国煤炭资源网、百川资讯、卓创资讯、安迅思共同参与。

二、工作内容及要求

1、本方案实行独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。各单位在各自现有平台下独立开展监测工作,汇总完成后,按要求格式将监测数据统一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2、各单位监测的主要工作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燃煤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,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监测环渤海地区电煤离岸平仓价,其他机构监测电煤综合价。

3、监测区域和监测点。各单位依据各自现有监测制度设置监测点,使总体监测区域覆盖全国30个省份(西藏除外)。具体监测点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。监测范围如有变化,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。

4、监测指标、周期及传送方式。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天然煤价格。天然煤指用于发电的、硫分灰分等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煤炭品种。监测周期为月报。监测数据一律通过网络报送,各单位通过登陆价格监测中心建立的电煤价格监测平台,于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各省监测数据,遇节假日顺延上报。首次正式上报时,各单位还应补报2014年1月份以来各月监测数据。各单位须将各档热值天然煤折算代表规格品(5000大卡/千克)价格的办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,该折算办法今后如有变化也须及时告知。

5.监测质量管理。各监测单位对本单位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连续性负责。如监测数据明显偏离正常值,责任单位需进行核实查正,核校后仍为异常数据的将予以剔除。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限期整改,直至取消参与指数编制工作的资格。

三、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的编制

分省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监测单位电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,主要反映电煤(折代表规格品)到厂价格。依据数据质量、市场影响力、销售流向、专家评分等因素确定各单位所占权重。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j表示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ij表示监测单位i在j省所占的权重,ΔPij表示监测单位i监测的j省电煤折代表品价格月度环比变化额度,Pj-1表示j省上月电煤到厂价。

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:为各省电煤综合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。权重为当月各省电厂电煤到货量,计算公式为:

 

式中:Pt表示t月份全国综合电煤价格指数,Ptj表示t月份j省电煤综合平均价格,Wtj表示t月份j省电厂电煤到货量。

价格监测中心每月中旬(遇节假日顺延)将上月全国和分省综合电煤价格指数在相关媒体平台发布,同时抄送有关监测单位。

四、扎实推进监测工作

建立会商协调机制,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监测单位联席会议,沟通交流监测工作情况,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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